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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超标查封引争议

日期:2019-07-22 18:31:27 来源:互联网

  因陷入数亿元民间借贷担保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文兴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文兴煤业”)煤矿,以及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煤矿(以下简称“金正煤矿”),双双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停产”。值得关注的是,在被质疑严重“超标的”查封中,鄂尔多斯中院裁定:“停止给文兴煤业发放供应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以下简称‘煤票’)。”

  近日,记者实地调查发现,被裁定停发煤票三年的文兴煤业因无法销售,十几万吨煤炭已经在堆场自燃,而其面临的安全及环保风险也凸显。被执行的文兴煤业负责人称:“我们支持法院执行民间借贷款项的行动,但超标的查封且用煤票卡煤矿的技改生产活动,直接影响我们两个煤矿的正常生产,数百名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只能坐等破产,也不利于我们偿还执行款。”

  担保民间借贷惹祸

  作为能源富集区的鄂尔多斯市,多年来民间借贷活跃,尤其是在曾经的煤炭行业黄金十年期间。

  2006年,当地煤老板马同春及文兴、金正两煤矿,为同行余某担保2800余万元民间高利贷,到2012年4月已经利滚利滚动到约1.25亿元。为此,出借人闫某莲向法院状告了余某、马同春及两煤矿,讨要借款本息。

  鄂尔多斯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借贷实际上到2010年10月,被告余某、马同春签署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单》,确认余某及马同春向闫某莲借款约12467万元,月息5%,期限从2010年10月3日起,马同春为担保人。同时,马同春还出具了一份由文兴煤业担保的《担保责任书》。2012年4月25日,马同春及金正煤矿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三次偿还余某对闫某莲的借款本息。为此,鄂尔多斯中院判决,余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闫某莲借款本金12467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4倍计算。文兴煤业、金正煤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兴煤业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12年,文兴煤业和金正煤矿陷入经营困难期。因上述高利贷借款官司,两家煤矿随后被迫停产,并且无力偿还高利贷。其间,闫某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借款本息,但未能执行。直到2017年,闫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鄂尔多斯中院2017年8月17日下发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鄂民四初第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该院查明,被执行人文兴煤业有采矿权证。遂裁定,停止对被执行人文兴煤业煤票的发放,停发期为3年。

  被指超标的“查封”惹争议

  在停止对文兴煤业煤票发放的同时,鄂尔多斯中院还裁定查封了担保人马同春的金正煤矿。

  资料显示,文兴煤业资源储量2500万吨,目前市场估值约25亿元。金正煤矿资源储量约10亿吨,市场估值超过100亿元。由此,文兴煤业及金正煤矿方面的负责人质疑称:“法院明显是超标的查封。”而因被查封,文兴煤矿无法进行政府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金正煤矿也不能正常生产。

  据了解,目前闫某莲上述约1.25亿元高利贷,现本息约有3.6亿元。

  鄂尔多斯中院在查封马同春持有的文兴煤业30%股份的同时,亦查封了华瑞公司持有的文兴煤业70%的股份。因为2012年,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保全了马同春持有的文兴煤业股份,华瑞公司为第一顺序保全人,马同春所拥有的文兴煤业股份理应由华瑞公司首先受偿。彼时,华瑞公司曾请求法院查封煤票,但呼和浩特中院明确表示:“煤票不属于有效价值票据,不可流通、变卖,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手段,法院查封不了。”为何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又查封了文兴煤业的煤票?

  文兴煤业负责人还表示:“因为煤票被法院裁定停止发放,该矿三四百名工人上亿元的工程款及工资,无法通过经营手段支付。”另外,文兴煤业高山沟煤矿,2011年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达拉特旗煤炭局批准,于2018年起进行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最迟于2019年底前完成。因为煤票被停止发放,目前煤矿无法进行技改运营,这将可能引起该煤矿生产经营资质被撤销。届时,煤矿面临关闭,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据了解,文兴煤业高山沟煤矿已经开采出来的约15万吨煤炭长期露天堆积在矿上,已经严重风化,且多次引起自燃,若不加紧采取措施将给当地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对于上述超标的查封及停发煤票的情况,记者通过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将采访函移送至鄂尔多斯中院,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不在院里,了解情况后回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回应。

  专家质疑该执行裁定

  就上述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分析指出,本案执行中的最严重问题,一是查封冻结“煤票”,二是严重超标的查封。

  杨立新指出,“煤票”就是“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是由当地煤炭局核发的一种生产许可票据,煤炭企业需要在这种票据规定的上限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煤炭。对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每年要核定产能,此后按月份,每周发放一次。一个煤矿企业,如果没有煤票,就不能生产煤炭,就会停止营业。鄂尔多斯市中院执行裁定书,对这种具有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的煤票,裁定“停止对被执行人文兴煤矿煤炭销售计量专用票(煤矿专用)的发放”,并且“停止发放的时间为三年”。这就意味着,文兴煤业要在三年内停止生产。文兴煤业确实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必须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但是,它还要保障自己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发放,保障煤矿的维护和经营发展。轻轻一纸裁定书,就让被执行人停业三年,那还用什么去履行判决确定的责任呢?拿什么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呢?民营企业还怎样发展呢?执行工作要执行的是财产,不是行为,停发煤票,限制的就是煤矿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的裁定,不符合对执行工作的要求,违反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

  杨立新还分析称:本案的实体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是12467万元本金及利息,即使文兴煤业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这个数额。但是,据当事人反映和记者调查,现在该中院查封的两个煤矿的资产数额,竟然达到百亿元。同时,被查封的已经开采出来的煤炭十余万吨,长期堆积在矿上,严重风化,多次引起自燃,不仅损失了财产,而且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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