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副总遭刑事强制措施未信披 董事长收警示函
日期:2021-02-27 18:01:19 来源:网络整理
东南网架副总遭刑事强制措施未信披 董事长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1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南网架”,002135.SZ)收到的《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和《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显示,公司副总经理蒋建萍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东南网架至今未对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此外,东南网架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蒋建萍本人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被有权机关调查的原因及结论。东南网架董事长郭明明、总经理徐春祥、董事会秘书蒋建华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东南网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南网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南网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并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外知名的钢结构、网架制作安装壹级资质企业,是首批建设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定点生产企业,具有钢结构、网架及相关附属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公司在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具有年生产钢结构、网架46万吨,建筑板材600万平米的制造能力.公司产品辐射全国并打入国际市场,已成为国内同行业中经营规模最大、产品市场最宽的钢结构、网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0.41%。
此次涉案的公司副总经理蒋建萍任职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至今。2001年12月起在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助理。
郭明明自2004年12月28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一直担任东南网架董事长兼公司董事。郭明明直接持有东南网架4.88%股份,持有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47%股份,为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徐春祥自2004年12月28日起至今一直担任东南网架总经理兼公司董事。徐春祥直接持有东南网架1.74%股份,持有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4.77%股份。
蒋建华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今担任东南网架董事会秘书,2012年9月21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你公司收到的《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和《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显示,公司副总经理蒋建萍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公司至今未对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蒋建萍本人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被有权机关调查的原因及结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报告,并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对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东南网架)
郭明明、徐春祥、蒋建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的《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和《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显示,公司副总经理蒋建萍于2019年11月2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至今未对相关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未披露蒋建萍本人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披露蒋建萍被有权机关调查的原因及结论。公司董事长郭明明、总经理徐春祥、董事会秘书蒋建华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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