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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麦德龙销售108盒不合格谷物遭通报 依规免于处罚

日期:2021-02-12 12:01:14 来源:网络整理

重庆麦德龙销售108盒不合格谷物遭通报 依规免于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记者 何潇 马先震) 8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9号)显示,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重庆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包括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简称“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和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产品。

  

  其中,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806030333;生产日期:2019年12月8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者为家乐氏公司泰国瑞阳工厂,进口商为益海嘉里家乐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对此,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商场已主动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目前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正在召回过程中。同时,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立即对不合格食品原因开展自查,问题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

  

  同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7号)显示,经查,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共计108盒,购进单价为16.1元/盒,销售价为19.8元/盒,涉案产品销售金额213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麦德龙重庆南岸商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该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商场在销售涉案食品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留存的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目前已更名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该商场隶属于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而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WMHolding(HK)Limited全资子公司。 

  麦德龙是全球领先的专业批发公司,致力于为酒店、餐厅等餐饮类客户,以及独立小型零售商提供专业的食品与非食品商品品类。在全球,麦德龙拥有约2400万专业客户,他们既能在麦德龙批发商场内采购,也能通过线上订购到线下商场提货或选择配送服务。麦德龙现购自运在全球35个国家拥有760多家批发商场及食品配送业务。2017/2018财年,麦德龙现购自运销售额约达295亿欧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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