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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日期:2018-05-30 10:23:30 来源:网络整理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原文

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27日《关于核准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865号)和2008年7月30日《关于同意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324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9月1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分为A、B类,A类收取认(申)购费;B类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

服务费。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

3月1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9

九、基金转换......5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62

十一、基金的投资......63

十二、基金的业绩......72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75

十四、基金的财产......7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7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8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84

二十、风险揭示......8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七、备查文件......12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4.《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 指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定》

8.《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9.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2.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 指《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业务规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20.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7.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者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29.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日/天 指公历日

34.月 指公历月

35.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要求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3.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4.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5.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9.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57.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8.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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