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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志刚与被上诉人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耀堂、黄月瑶、黄秀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18-07-29 19:19:12 来源:网络整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7744号

黄耀堂、黄月瑶、黄秀瑶: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志刚与被上诉人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耀堂、黄月瑶、黄秀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7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黄志刚、黄耀堂、黄月瑶、黄秀瑶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1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146.8元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志刚负担。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黄志刚与被上诉人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耀堂、黄月瑶、黄秀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黄志刚与被上诉人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耀堂、黄月瑶、黄秀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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