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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丽燕与被上诉人周桂芳、原审被告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

日期:2018-08-02 18:54:36 来源:网络整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8367号

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青、崔玉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丽燕与被上诉人周桂芳、原审被告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蔡青、崔玉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8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杨丽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上诉人杨丽燕与被上诉人周桂芳、原审被告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

上诉人杨丽燕与被上诉人周桂芳、原审被告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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