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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通报外汇违规案例分拆逃汇、非法买卖外汇均违规

日期:2018-07-31 12:38:37 来源:网络整理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外汇局于12月1日通报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

  逃汇案件五起

  2015年5月至7月份,广东省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份,浙江省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份,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份,浙江省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2016年6月至9月份,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件两起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份,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至7月份,中国银行浙江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件四起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份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份期间,中国民生银行福建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份期间,厦门国际银行广东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2015年9月至10月份期间及2016年9月份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2014年9月至11月份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企业银行广东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件两起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份,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份,广东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严重干扰了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五起

  2016年9月至10月份,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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