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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下银行外汇业务

日期:2018-06-07 15:03:17 来源:网络整理

 

  Q: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应在哪一个环节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规定,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具体而言,银行应在以下环节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

  1.贸易外汇收入: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资金入账前,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通知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贸易融资放款: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若企业不在名录,通知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3.贸易外汇支出: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开立信用证、签发保函、叙做海外代付等手续前,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Q:

  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可实时将企业名录状态调整为“是”;外汇局依据法规将企业从名录中撤销后,监测系统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否”。

  企业分类等级不会在同一工作日内发生变化。目前,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即外汇局操作人员当日发布分类结果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的分类结果仍保持原状;从第二天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显示企业新的分类结果。

  银行可根据其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是否打印资料留存备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在查询企业主体管理信息的功能中提供打印模块。

  Q:银行为企业办理涉及贸易信贷或贸易融资的贸易外汇收支,是否需要查询企业的义务性报告情况?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规定,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名录和分类状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须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目前,企业义务性报告主要用于调整资金流和货物流在时间上的错配,不作为银行是否办理相关业务的直接参考。

  外汇局对A类企业的贸易信贷业务不再实行额度管理;B类企业的电子数据核查总额度中包含了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的额度;C类企业逐笔贸易外汇收支,无论是否涉及贸易信贷,均应当在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的登记金额范围内办理。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付汇额度。银行应当在B类企业可收付汇额度内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进口付汇、进口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及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对应的外汇收支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登记表》办理。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电子数据核查误操作如何更正?

  A: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规定:电子数据核查时核注发生错误的,银行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监测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对于核注之后超过15日发现的核注错误,若实际核注金额小于应核注金额,银行可补充进行核注操作,核注金额为“应核注金额”与“实际核注金额”之间的差额,并留存好相关单证备查;实际核注金额大于应核注金额,且由此造成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银行可通知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具《登记表》。

  Q:银行哪些贸易外汇收支的违规行为会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

  A: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1.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银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

(责任编辑:彭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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