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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问答

日期:2018-08-09 12:24:23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我市发布了《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丽政办发〔2018〕66号),并于8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答: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市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问:为什么要设立救助基金? 

  答:设立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对交强险制度的补充。通过救助基金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有利于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保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重视。

  问: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条件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用于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问:救助基金是否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答: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其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垫付,但仅限抢救费用,不包含后续治疗费用。

   问: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且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抢救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医疗机构,受害人无需向医疗机构支付该笔抢救费用。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否申请困难经济补助,如何申请? 

  答:在市辖区、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丽水支队管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逃逸和其他特殊情形,造成事故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生活困难救助书面申请,市公安部门书面通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市民政部门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市道交救助基金中心,对符合规定的,市道交救助基金中心可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救助限额的,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问:救助基金是否无偿救助? 

  答:救助基金所付抢救费用属于垫付性质,非无偿救助,事故受害人不得就垫付款部分再向肇事方及保险人主张相关权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款项时,会与事故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后,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故责任向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如赔偿义务人不按规定偿还的,将对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困难救助属于一次性资金补助,无需偿还。

  问: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限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问:丽水各县(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救助是否由各地自行管理? 

  答:丽水市各县(市、区)都已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由各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救助,但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丽水支队管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统一由市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救助。

  丽水市本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78-2669257,0578-266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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