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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期:2018-05-15 17:52:15 来源:网络整理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7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2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3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6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5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7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0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9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港股

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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