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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10部门重磅发文整顿房产市场!

日期:2018-08-20 15:32:21 来源:网络整理

徐州市10部门重磅发文整顿房产市场!

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房管(住建)、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物价、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睢宁县、贾汪区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房管〔2018〕389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7月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规范和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突出整治重点,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动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三、职责分工

为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房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行动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组织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动专项检查;负责组织查处预(销)售、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指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公安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按照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市场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司法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协调开展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专项行动营造法治氛围。

工商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房产、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物价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对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商品房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行为。

税务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整治银行为购房者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行为。

公积金中心:参加专项行动;协助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实施步骤

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组织实施。专项行为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改、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

各地房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各地于8月1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市房管局房产监察支队83731599(83701941) 、市物价检查分局12358、市工商局12315、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

(二)排查整改阶段(8月1日-12月31日)

坚持“部门联动、联合执法、严格监管”的原则,围绕本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监督。专项行动要坚持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现场检查和工作指导相结合,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不规范的问题。对群众投诉举报和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线索,要快速行动、重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形成震慑,确保整治实效。

在主城区,由市房管局牵头,联合市物价、工商等部门成立2个市场检查组,各区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分别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围绕整治重点内容,扎实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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