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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楼市调控出新政 卖房的个税这么缴

日期:2018-08-02 19:27:42 来源:网络整理

  8月1日,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个税征收新政策,公告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房住不炒”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存量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存量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已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2017年9月1日,甲某将2016年购入的住房一套转让给乙某,购入时的价格为50万(不含增值税),本次转让价格为60万(不含增值税)。此次交易,甲方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考虑其他合理费用,甲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50)x20%=2(万元)。2018年8月1日,乙某又将其转让给丙某,转让价格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次交易乙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考虑其他合理费用,乙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60)x20%=4(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字税[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在申报存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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