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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跨境金融网络信息服务注意!央行:应事先报告

日期:2018-07-29 04:33:12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 中新经纬资料图

中国人民银行 中新经纬资料图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7日电 据央行网站27日消息,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提供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的境外提供人与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义务。其中,境内使用人拟使用境外提供人服务的,应当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境内使用人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履行报告手续。

  央行表示,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使用人)越来越多地使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等境外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提供人)提供的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为维护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统筹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将加强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

  通知指出,境内使用人和境外提供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共同防御网络攻击,维护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安全。

  通知明确了境外提供人的合规义务。其中包括事前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为境内使用人提供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应当在正式提供服务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件,下同)向中国人民银行履行报告手续。

  报告内容包括:境外提供人的基本信息和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提供服务的资质;境内使用人接入其网络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网络产品、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和工作开展情况;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规则和信息传输处理机制;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关网络产品、服务安全维护的具体措施及其安全风险的补救办法;在母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接受监管的情况等。

  服务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报告上半年和上年度在境内开展服务的情况,包括客户名单、业务种类和规模、管理措施、客户权益保护措施等内容。

  变更事项报告义务。境外提供人为境内使用人提供服务,其服务内容、业务规则和技术手段等有重大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内容包括变更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应急预案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此外,通知还明确境外提供人不得在境内建设专用金融网络提供金融信息传输等服务,境外提供人可授权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通知同时规定了境内使用人的合规义务。其中包括事前事项报告义务:

  境内使用人拟使用境外提供人服务的,应当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境内使用人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履行报告手续。

  报告内容包括:境外提供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接入境外提供人网络的方式;境外提供人要求提供的材料;境内使用人的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境内使用人保障业务连续性的应急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于接收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收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应急事项报告义务。境内使用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采取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网络接入安全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隔离境内外不同网络之间的风险传染。发现跨境金融网络与信息服务异常的,境内使用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异常情况描述、异常情况影响、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应当于异常情况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异常情况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于当日报告,在2个小时以内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

  通知还规定,境外提供人和境内使用人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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