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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型公益诉讼将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

日期:2018-05-10 17:09:00 来源:网络整理

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获胜诉,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自新消法赋予省级以上消委会公益诉讼权以来,近年来多省消委会已经提起了多起消费公益诉讼,一些案例获得了胜诉,一些案例则激起了强烈反响。最新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相关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正式立案。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威力。

但在此之前,消委会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预防、督促、制止,属于一种制止型诉讼,而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显而易见,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如果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对违法者来说,高额的赔偿金会带来更大的震慑。

广东省消委会勇于实践,开拓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探索已经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5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会议旨在结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实践,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促进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推进消费维权事业,更好发挥和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能。

就在这次会议上,除了“假盐案”之外,广东省消委会的几个公益诉讼案例均成为典型:一是2017年3月,广东省消委会针对销售病死猪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6.2万元,是全国首例惩罚性赔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未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广东省消委会已经提出上诉;二是2017年12月,广东省消委会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首例共享经济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专家们称赞广东省消委会“开创了消费公益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先河”,但与此同时,也郑重指出其主张和行动于法有据。于法有据的请求以往难以得到支持,有观念上的障碍,长期以来,人们常常把损害赔偿请求列为私益范畴,甚至视为“不当得利”,从而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无法激活。有专家直言:“制假售假在我国久禁不绝、危害极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切实施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新消法给作为消费者组织的消委会赋予公益诉讼之权,使消委会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来维护不特定消费者主体的公共利益,就是为了适应这一挑战。而在公益诉讼中,赔偿型公益诉讼则有望成为保护众多消费者集合性利益的制度利器。

惩罚性赔偿和公益诉讼相结合,对不法企业和商家来说无疑意味着头上悬了一把利剑。现实生活中,法院即使判令经营者因损害个别维权者权益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由于维权消费者数量少、案件标的小等原因,经营者实际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其他多数受害消费者也无法因此获得救济。现在,消委会提出的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由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扩张至消费者组织,赔偿的金额会更高,惩戒的意义显然也就更为充分。

广东省消委会勇开先河值得点赞。但正因为尚处于探索阶段,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比如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可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等等。这些问题确定之后,相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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