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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大数据杀熟”、不得“默认勾

日期:2018-06-21 14:19:52 来源:网络整理

避免“大数据杀熟”、不得“默认勾

电子商务法草案从初次审议至今已修改讨论了1年半,昨日已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出现多处重大变化,新增微商、网红直播销售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

多位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三审稿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为避免“大数据杀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变化

1

微商、网红直播销售拟算电商经营者

在此前审议和征求意见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划定,曾备受学界和业界讨论,诸如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成为争议焦点。三审稿就此给出肯定答案。

三审稿修改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一表述,较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新增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盖范畴作出拓展。

有智库报告显示,随着近年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主播、网红自带“赚钱流量”。在直播平台,一场直播卖掉10万盒面膜;一场直播吸引150万人观看、一夜间销售额达7000万元,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屡创“奇迹”。

“三次修改都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界定作为争议焦点,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如果一些实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人员没有纳入“经营者”范围,则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旦进行欺诈消费者也无法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为全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认为,目前很多人从事商品经营不再依靠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而是通过公共网络开展经营业务,例如“微商”等,此次修改将二审稿规定的三种经营者之外的形式纳入,体现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行为全面调整,更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变化

2

个人零星小额交易或可免于工商登记

有关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争议,伴随电子商务法审议修改全过程。昨日三审稿释放利好,拟新增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

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就此,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意见和声音。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电商经营者,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则主张,除了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之外,个人经营者应免于办理登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前二审过程中,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

其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后认为,从我国商事登记、税收征管制度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有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鉴于此,三审稿草案中新增了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网店应当向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在第三方平台开网店,若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只需在平台实名登记即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相较于上述个人开网店不强制工商登记的规定,三审稿新增“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有所进步。他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应当首先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应当是持续稳定、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如果仅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则不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变化

3

拟禁“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

针对曾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网络平台“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押金退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三审稿新增规定作出明确界定。

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已成网络平台推销的关键一招。

南都记者了解到,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就此新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业内人士向南都指出,这一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数据杀熟”情形的发生。

此前,多家平台被曝出存在通过“默认勾选”的方式,搭售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比如一些网络平台订购机票、火车票时,通过“默认勾选”搭售保险;还有的平台则通过“默认勾选”搭售机场贵宾室休息、接送机等服务。

电商法三审稿中,针对平台搭售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南都记者了解到,这一新增条款,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精神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变化

4

电商平台不得对退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

此前,一些电商平台押金退还难也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电商法三审稿就此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底,南都记者曾查阅仍在运营的10家共享单车APP用户服务协议,对于押金的收取和处理,9家平台未在协议中明确进行约定。

同样在去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也曾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变化

5

遏制平台“二选一”等限制竞争行为

电商法三审稿还明令禁止此前一些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所采用的“二选一”做法。

所谓“二选一”,是指电商平台通过协议等方式限制、排斥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近年来,在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有的电商平台为了达到自家利益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针对这一情形,新增了相关条款。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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