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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关于原油期货交割具体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8-29 09:28:22 来源:网络整理

SC1809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8月31日,交割期为9月3日至9月7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8月13日发布了《关于SC1809合约临近交割有关事项的通知》,为确保SC1809合约平稳、顺利交割,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第一百条规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请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提示有交割意愿的客户及时开立标准仓单账户。

二、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卖方应在9月3日在标准仓单系统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9月7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9月7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的有关规定,参与交割的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并购买可供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一期)、《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办理交割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并应做好轧差净额结算申报和还原数据申报的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规则,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24日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原油期货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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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调整焦炭、焦煤、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焦炭、焦煤、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将焦炭、焦煤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合约价值的9%;将铁矿石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合约价值的8%;维持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表:大商所各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情况

能源中心--关于原油期货交割具体事项的通知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加强市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8月27日


东海期货 0

郑商所--关于调整PTA期货相关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 PTA 期货相关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

自 2018 年 8 月 24 日结算时起,pta 期货 1809 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 20%;pta 期货 1811 合约、1901 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 8%,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 6%。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 8 月 21 日

东海期货 2

中金所--关于提示5年期国债期货TF1809合约、10年期国债期货T1809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现就2018年9月份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即TF1809、T1809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9月14日。

二、国债期货实行梯度限仓制度,TF1809、T1809合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600手。超过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超仓部分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三、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四、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五、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六、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通过会员在当日15:15前向交易所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七、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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