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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日期:2018-06-01 10:27:24 来源:网络整理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原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重要提示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1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72号文注册募集,2017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60号文准予第一次变更注册;2018年1月24日经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8]19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34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5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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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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