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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点评:现有条款对理财权益投资影响有限,体现监管趋严思路

日期:2018-08-13 18:32:10 来源:网络整理

从《征求意见稿》已有条文来看,对理财产品的权益类投资设限所产生冲击不大,预计政策落地的节奏和影响都较预期更为平缓,但体现监管趋严思路。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不排除后续进一步修改的可能性,且本次版本中尚无对权益类投资的占比约束条款(非标投资为35%占比和净资本4%上限约束)。同时,《征求意见稿》中对权益类投资的定义尚不明确,考虑到理财现有权益类投资均为优先级,具有一定“明股实债”性质,是否都纳入管理口径仍存在不确定性。规模方面,截止2015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总计23.67万亿元,其中权益类投资(包括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投资)的资产配置占比7.84%,规模约1.86万亿,占比并不高,理财入市资金受影响程度尚待观察监管对理财入市的具体规范。结合我们对监管改革大方向为平稳有序推进的判断,预计政策落地的节奏和影响都较预期更为平缓,总体趋于收紧。此外,关于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信贷资产收益权、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以外的公募基金、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等规定(表1),与此前实施的监管要求一致,并无重要新增信息。

从投资者关心的权益类投资视角来看,通道业务受影响较小。《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理财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参见表1),其中,投资非标资产的,仅可通过信托计划,不可通过券商资管计划等其他通道。因此,理财产品投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均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权益类投资,而非标投资面临调整。从银行端来看,通道调整造成的影响不大,主要是通道费用或略有提升影响理财收益率下行。

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大中型银行基本均能符合条件展开业务,理财市场受到的实质性影响预计不大。《征求意见稿》将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后者的可投资范围更广,除了前者可投范围外,还可投资非标、权益类资产等,具体请见表1。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需要50亿元净资本和3年基础类理财业务经验等约束条件,对于大中型银行而言均较易满足(所有A股上市银行基本均可满足)。在理财市场大中型银行占绝大部分份额(2015年底,五大行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占比79.1%),因此理财市场总体受影响预计也有限。

《征求意见稿》拟禁止商业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这并不代表禁止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产品。《征求意见稿》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

禁发分级产品,意味着银行理财业务的杠杆在发行端受到控制,而理财资金投向分级产品的杠杆并不受此限制。据了解,分级理财的存量规模不足1000亿,主要投向债市,到期后将不再滚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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