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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日期:2018-08-13 19:44:12 来源:网络整理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
  江苏连云港(601008,股吧)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11日发行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5连云港),将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人民币6.60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7、债券票面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簿记建档结果共同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8、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11、发行首日和起息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2015年12月10日,起息日为2015年12月10日。
  12、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3、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12月10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本金支付日:2020年12月1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金额为债券持有人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本息金额为债券持有人截至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6、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12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7、债券信用等级: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最近一期跟踪评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3%,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9.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2月8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2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连云港”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5连云港”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连云港”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以邮寄的方式寄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209室,邮政编码:222042。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RQFII所得税资料”,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连云港”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3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18号港口大厦22-23层
  联系人:刘坤、高雅??
  联系电话:0518-82387588、0518-82389262
  传真:0518-8238925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人:严建岳、王勇、王锐、何银辉
  联系电话:010-66229276021-20328556
  传真:010-66578964021-50372641
  (三)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600663,股吧)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 H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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