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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研究所: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影响分析

日期:2018-08-13 19:31:57 来源:网络整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长张承惠:

  新一轮金融开放  机遇大于挑战

  今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主动扩大进口四项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入世以来对外开放的又一次重要决策。之后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公布了金融开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本文分析了扩大金融开放新措施可能产生的效果、中外资金融机构的优劣势所在,以及新一轮开放给我国金融领域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新措施的具体分析

  4月11日,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宣布了12项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和时间表,核心是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一)近期实施的六项措施

  第一,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不利于建立更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外资入股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国民待遇,意味着外资有更大的空间发挥其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同时,由于目前中国在民营银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领域还存在股比限制1,在规定修订之前,外方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外国银行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转为子行以后,基本不能再设立分行。此次开放决定取消了这一限制,放大了外国银行的经营空间。

  第二,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

  此项措施意味着外资可由此前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变为控股。以人身险公司为例,中国入世时承诺允许外资持有(不得超过)50%的中国人身险公司股份。结果造成合资寿险公司均采用中外资50:50的股权结构,而这种结构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效率最低的治理结构。由于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谁说了都不算,在公司战略、经营策略、绩效考评、人事调整等重大问题上往往议而不决,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经营活动和效率,成为部分人身险公司外方股东退出的主要原因。除了改革开放初期引进的美国友邦公司以外,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外资人身险公司。多年来,股比问题始终是中外经贸谈判的一个焦点。此次放开坚持了多年的股比限制,不仅是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开放的决心,也证明经过多年改革开放,中国金融业具备了进一步开放的条件和实力。

  第三,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数量总体偏少(截至2017年末我国只有131家证券公司,与中国台湾地区大体相当,仅为日本券商数量的一半),取消上述限制,将有利于外资券商寻找中资合作伙伴,提高外资机构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便利性。

  第四,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扩大沪深港通每日交易额度,意在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股市的互联互通机制,扩大股票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A股市场的流动性和国际影响力。2017年6月,美国指数编制公司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宣布,从2018年6月开始将中国A股纳入其新兴市场指数和全球基准指数。有机构估计,此举将有可能给A股市场带来110亿~150亿美元的资金。调整沪深港通额度限制将有效应对成交金额骤增的压力,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扩大交易量。

  第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此项措施拓展了外资在保险中介服务领域的经营范围,有助于解决当前保险代理和公估行业存在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缺少公信力,以及规模小、实力弱、地域分布失衡等问题,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此次开放之前,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仅被允许经营国外再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范围狭窄导致外资机构动力不足,也限制了保险经纪领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放开经营范围之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为中国客户提供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选择承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代理索赔等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今年年底以前将推出的措施

  除了以上六项措施以外,今年年底以前中国还将推出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大幅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实现内外资一致;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开通“沪伦通”等六项措施。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大中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力度,降低外资进入门槛,提升外资机构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的便利度,推动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化竞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度,改善金融服务。

  对于上述开放措施,外资机构的反应是非常积极和迅速的。作为全球三大保险经纪集团之一的英国韦莱保险经纪公司已对银保监会提交了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日本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摩根大通、瑞士银行等都已经向监管部门提交拟将旗下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51%的申请。这些动作既表明中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也显示出外资机构对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期待。

  中外资金融机构优劣势比较

  (一)优势比较

  相对于本土金融机构而言,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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