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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期:2018-06-04 17:46:03 来源:网络整理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原文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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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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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13年2月6日《关于核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3〕 126号文) 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正式生效,自

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该类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类,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A、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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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4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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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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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由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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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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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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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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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49.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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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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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 孔旺

联系人: 马若璞

联系电话: 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 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2】 759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英大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获得开业批文,初始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36%、 15%。 2014 年 12 月三家股东按原出资比例

对本公司增资 8,000 万人民币,增资后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

例维持不变,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办理完毕。

(三)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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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孔旺: 董事长,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任职, 西安交通大学 EMBA 专业硕士学

位,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局级)、党委委

员。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英大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拟任、正局级)、党组成员,国

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局级)、党组成员,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

范海荣:董事,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挪威管理学院管理学专业硕士学

位,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投资部主任。历任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浦东科技创新基金办公室

负责人、上海浦东生产力中心金融部经理、广东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亚洲资

产(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国网英

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等职务。

王利生: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刘星: 董事, 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职,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博

士学位,初级会计师。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副部长。历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研究员、投资经理

等职务。

马筱琳: 独立董事, 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

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新兴际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部风险管理

总监。 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部门经

理,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

刘少军: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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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历任山

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

副教授。

尹惠芳: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自

2009 年 3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

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航天晨光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监事会主席,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高

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

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长江大桥施

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主管会计,中国

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财

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

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 监事,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

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历任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

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

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

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

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

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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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帆: 职工监事,自 2018 年 1 月 8 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法

学学士双学位,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负责人。

历任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资源专责,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专责,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级主管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朱志先生,总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任职。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本科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经理、主任助理、副主任,国网

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业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起,由朱志先生代行,简历同上。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易祺坤先生,男,本科学历,理学学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学。曾任寰富投

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任衍生品交易员。 2013 年 10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英大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8 日起担任英大纯债债券型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朱 志

执行委员:袁忠伟

秘 书: 张 媛

委 员:易祺坤、管瑞龙、郑中华、杜信杙、郑娜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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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 3)发售基金份额;

(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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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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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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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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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防范和化解风险;

( 3)提高经营效率;

(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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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

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

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

构,在总经理办公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

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

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负责人、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

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

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

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

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

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

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

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

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

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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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

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

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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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

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

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

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

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

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

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

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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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

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

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

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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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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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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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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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 孔旺

成立时间: 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5288

传真:( 010) 59112222

联系人: 马若璞

网址:

2、代销机构: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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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 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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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网址:

(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

(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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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

(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 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 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

(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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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1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 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官网:

(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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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官网:

( 2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官网:

(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官网:

(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官网:

(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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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官网:

( 2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 26)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本基金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增加代销机构并进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 孔旺

电话: 010-57835666

传真: 010-59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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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马若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东区 A 座 31 层

负责人: 崔炳全

电话: (010)58698899

传真: (010)58699666

经办律师:刘振宇、罗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琴、石文余

六、基金的募集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证监许可【 2013】 126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名称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650001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650002

(三)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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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相信通过对宏观利率环境和相对价值的研究,能

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以深度的研究分析为基础实施个券选择,并据此构建投资

组合,力争获取中长期稳定回报。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基金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分类别。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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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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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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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基金份额的申购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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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

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

下:

申购费率 A 类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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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00 万≤申购金额<500 万 0.30%

50 万≤申购金额<200 万 0.50%

申购金额<50 万 0.80%

C 类 0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

A 类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1 年 0.10%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C 类

持有期<30 天 0.10%

持有期≥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①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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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448.22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 9,523.81 份。

②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①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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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5%=5.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10,494.75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94.75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5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②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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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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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全部延期赎回: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时,基金管理人对其申请办理延期赎回,但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当日撤销赎回

申请。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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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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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其

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业务规则。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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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 相信通过对宏观利率环境和相对价值的研究,能

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以深度的研究分析为基础实施个券选择,并据此构建投资

组合,力争获取中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1.久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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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预期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

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

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和利差策略。

(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

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

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

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

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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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4.辅助策略

(1)套利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

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2)其他辅助策略

其他辅助策略包括可转债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

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

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

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样本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

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指数

基日均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基点均为 100 点。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该类基金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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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金和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和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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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不主动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权证和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除上述第( 11)、( 14)、( 15)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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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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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9,034,240.70 98.32

其中:债券 269,034,240.70 98.3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946,868.42 0.35

8 其他资产 3,656,926.8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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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 合计 273,638,035.9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8,000.00 7.93

其中:政策性金融

20,008,000.00 7.93

4 企业债券 25,205,284.70 9.9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699,000.00 79.55

6 中期票据 10,018,000.00 3.97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13,103,956.00 5.1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9,034,240.70 106.6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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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1

01175109

4

17 中

航租赁

SCP009

200,000

20,100,00

0.00

7.97

2

01175415

0

17 鲁

钢铁

SCP004

200,000

20,098,00

0.00

7.97

3

01180032

0

18 晋

能 SCP004

200,000

20,024,00

0.00

7.94

4

01180028

5

18 蓝

星 SCP001

200,000

20,022,00

0.00

7.94

5 170410

17 农

发 10

200,000

20,008,00

0.00

7.9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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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期内本基金没有股票投资。

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6.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54,728.69

5 应收申购款 1,011.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56,9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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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3

国贸转

4,632,400.00 1.84

2 113013

国君转

2,065,538.00 0.82

3 113008

电气转

2,012,200.00 0.80

4 128013

洪涛转

1,378,650.00 0.55

5 110032

三一转

1,151,800.00 0.46

6 123001

蓝标转

532,433.70 0.2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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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英大纯债债券A)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3年04月24日-2013

年12月31日 -4.52% 0.17% -4.71% 0.10% 0.19% 0.07%

2014年01月01日-2014

年12月31日 14.01% 0.20% 6.54% 0.11% 7.47% 0.09%

2015年01月01日-2015

年12月31日 10.73% 0.10% 4.19% 0.08% 6.54% 0.02%

2016年01月01日-2016

年12月31日 5.93% 0.12% -1.63% 0.09% 7.56% 0.03%

2017年01月01日-2017

年12月31日 2.36% 0.03% -3.38% 0.06% 5.74% -0.03%

2018年01月01日-2018

年03月31日 1.15% 0.05% 1.13% 0.04% 0.02%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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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英大纯债债券C)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3年04月24日-2013

年12月31日 -4.81% 0.16% -4.71% 0.10% -0.10% 0.06%

2014年01月01日-2014

年12月31日 13.49% 0.20% 6.54% 0.11% 6.95% 0.09%

2015年01月01日-2015

年12月31日 10.27% 0.10% 4.19% 0.08% 6.08% 0.02%

2016年01月01日-2016

年12月31日 3.65% 0.05% -1.63% 0.09% 5.28% -0.04%

2017年01月01日-2017

年12月31日 1.94% 0.03% -3.38% 0.06% 5.32% -0.03%

2018年01月01日-2018

年03月31日 1.05% 0.05% 1.13% 0.04% -0.08% 0.01%

注:①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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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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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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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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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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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电子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电子签名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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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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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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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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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 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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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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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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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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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两种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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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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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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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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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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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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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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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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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秉承“审慎投资,追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的投资管理原则。在保证资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稳健、持续的超额收益。为

此,英大基金根据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基金特点建立了一套系统的风险

管理体系,综合外部支持与内部研究,定性研判与定量解析,人工经验归纳总结与

计算机智能辅助识别等,从多维度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以下对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主要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陈述: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市场风险识别

(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通胀和利率的走势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影响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

直接影响固定收益资产价格,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使基金收益

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4)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以及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经营不善,现金流量恶化,进而对投资组合的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产生

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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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以及在存续期间所得现金分红可能无合适投资机会及时

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2、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包括政策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购买力风险、

利率风险等。投资品种价格下跌风险是本基金需进行控制的最重要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注重对投资对象的持续考察和及时分析,通过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等方法

分析市场风险,并将其纳入到整体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最终采取及时的调整措施以

降低组合整体风险。

基本面研究具体包括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的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形成对宏观经

济周期等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做出对物价、利率走势的判断,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以尽可能降低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与此同时,结

合长期以来对国家应对各种经济形势时所采取的政策的跟踪研究,判断政府可能的

政策取向,及时规避政策风险。

量化分析利用独特的数量化风险分析体系,形成一整套风险管理方案。通过计

算和跟踪组合的 VaR, CVaR, beta, sharp ratio,固定收益品种的久期,凸性,基

点价值等数量化指标,以及通过计算机模拟不同市场状况下的组合损失概率和大小,

综合判别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程度。一旦达到预警水平及时采取包括减仓,对冲,

替代等各种措施防范市场风险。此外,组合投资、深度信用研究等也将成为本基金

管理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识别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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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因素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是一个拥有丰富证券市场从业经验的团体,不仅得

益于团队成员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更是得益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严密的投

资研究体系,从而较好地降低了投资执行人员贪婪、恐惧心理对投资业绩的影响;

并不断提高自身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水平,保持与时俱进的态

度,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降低了管理风险。

( 1)投资研究

投研小组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

源,结合数量化分析进行论证,做出投资建议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 2)投资决策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给出指令性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情况,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

出投资决策。

( 3)投资实施的风险控制

投资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决议,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

机。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包含的投资品种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大量有价证券资产在迅速交

易时有可能导致资产价值的减少,或者交易执行难度提高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识别

( 1)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

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

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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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

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利用数量化指标对持仓品种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和监控。

综合考虑交易量,交易量波动率,交易天数,交易对手数量等指标,并结合投资目

的和期限等自身因素需要,给出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建议。本基金在交易时,对于竞

价交易品种主要采取国际通用算法交易模型降低交易成本;对于询价方式交易的品

种建立与基金管理人或其交易员有频繁交易往来的对手方的良好关系,使持有的产

品有充足的市场容量。当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时,投资经理将根据市场及该品种

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以决定是否继续买入或卖出。如果发现投资品种流动

性变得很差,本基金将考虑降低该品种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

(四)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

1、信用风险识别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对手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称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计划持有的债券价格下跌,称

为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推荐的内部风险评级法,结合国内的资信

评级公司的成果建立独特的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对投资证券的违约率( PD),违

约风险暴露( EAD)及违约损失率( LGD)等指标进行估算,并最终得出内部参考信

用等级。在买入投资品种后根据模型得出的交易品种信用等级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

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避免交易以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五)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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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风险识别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系统,实现了双网络通信,双电

源供电,重要技术系统均实现双机冷备份或热备份。

同时,建立各种技术支持系统,从技术层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技术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六)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制度,在制度层面对操作风险进行防范

和控制。具体包括: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投资制度、流程,明确投资过程中各风险控

制点关键指标及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研究向投资转化的各项制度;对日常投资过

程中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分析和评估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基金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

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同时加强在后台不同部门

之间,以及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七)合规风险

1、合规风险识别

在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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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风险。

2、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

关要求,开展本基金的申请、成立及报备、日常投资管理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部门设有专人跟踪研究、分析有关政策的最新

动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梳理风险控制

流程和修订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基金中各种相关合同进行事前

实质性审核,并利用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功能,由监察稽核部派专人进行系统用户

权限管理,负责将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制的各项指标以及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等

风险控制参数,输入交易系统进行风险阈值设置,并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

和维护。

交易系统设有“预警”、“警告”和“拒绝接受交易指令”三道风险防线,一旦

有关指标接近或达到风险警戒线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信号或限制投资经理的违

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合规性。

(八)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我国债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可能会由于债券投资带来较高的风险,以及由于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不当,导致投

资组合波动的风险。

(九)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

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能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

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

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十)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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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出现以上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以及

基金特殊条款的安排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

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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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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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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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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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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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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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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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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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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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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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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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降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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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30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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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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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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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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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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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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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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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两种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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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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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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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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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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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不主动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权证和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除上述第( 11)、( 14)、( 15)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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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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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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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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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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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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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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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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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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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 张传良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12】 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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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中票、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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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资产,其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不参与股票发行申购,不主动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被动持有的权证和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自该资产可以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除上述第 8、 10、 13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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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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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相

应的配合。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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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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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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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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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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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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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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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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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估值方法: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方法:

(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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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电子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电子签名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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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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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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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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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b 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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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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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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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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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 1)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示:

由于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

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销售机构或致电本公司

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 2)电子邮件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电子邮箱发送。(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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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

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 010)

57835666。

(六) 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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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7 年 10 月 26 日发布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 2017 年 11 月 5 日发布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最低限额的公

告。

3、2017 年 12 月 5 日发布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及摘要。

4、 2017 年 12 月 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5、 2018 年 1 月 3 日发布英大纯债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6、 2018 年 1 月 19 日发布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7、 2018 年 1 月 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8、 2018 年 2 月 23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公告。

10、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11、2018年 3月 30日发布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12、2018 年 4 月 23 日发布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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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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