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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5类股东禁入

日期:2018-07-23 10:00:58 来源:网络整理

在全面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措施上,银保监会更进一步。7月13日晚间,银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作出相应规范,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所谓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具体来看,分别为:1.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2.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5.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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